银行写错储户名无法支取拒不更正:法庭判令银行更正,服了 -亚博88app |
作者:王秋实 时间:2024-07-15 |
描述: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多打一点,误将其姓名登记为“玉某”。 |
《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因为姓名被银行登记错误,王先生存折里的数万元款项无法支取,而银行却拒绝更正。王先生只好将中国工商银行翠微路支行起诉到法院。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判令银行将储蓄存折户名更正为王先生的姓名。
王先生起诉称,早在2002年,他委托妻子持自己的身份证到工商银行翠微路支行下属的储蓄所开立了一本存折。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多打一点,误将其姓名登记为“玉某”。后来王先生曾经数次用此存折办理存取储蓄业务,银行均未提出异议。但今年2月,王先生持该存折再次去储蓄所办理取款业务时,却因居民身份证登记姓名与存折户名不符,被银行拒付。王先生当即要求银行将存折户名更正,但被银行拒绝。于是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他与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并判令银行将储蓄存折户名更正为自己的姓名。
工商银行翠微路支行不愿更正户名,辩称他们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存在失误,因此不同意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持有的户名为“玉某”的存折可以证实,“玉某”与工商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以“玉某”作为户名开立的账户,使用的是王先生的身份证,只是王先生的代办人在填写相关信息时误将王先生写成“玉某”。此外,根据该存折的记录,可以证实王先生使用自己设定的密码,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使用该存折办理过支取业务,据此可以认定王先生为该存折的合法持有人。现在王先生起诉要求确认他与工行翠微路支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shenghuobaod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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