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劝导点引发车祸亡人,政府被推上被告席 -亚博88app |
作者:赵青 赵美琳 庄惠平 时间:2024-04-25 |
描述:交通劝导点设置不合理,诱发事故行政机关应承担责任。 |
《生活宝典shenghuobaodian.com》讯 广州市增城区某镇政府设置一交通劝导点,一摩托车骑手经过该交通劝导点时无法通行,随后在变道时不慎发生车祸当场身亡,其家属向镇政府索赔百万。近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了案件审理详情。
镇政府设置交通劝导点诱发车祸 当事人家属要求赔偿100余万元
2021年9月,广州市增城区某镇政府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向某物业管理公司购买交通劝导服务,设置交通劝导点用于劝导交通违规行为。
同年12月10日,黎某某之子驾驶摩托车沿涉案路段行驶时,因交通劝导点无法正常通行,在向左变更车道时不慎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当场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黎某某等人认为涉案镇政府违规进行交通劝导行为最终导致事故发生,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镇政府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余万元。(注:涉案民事双方调解已获赔978585.5元)
一审认为镇政府负次要责任 判决镇政府赔偿9万元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广州市增城区某镇政府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且劝导现场布置不合理,应当对黎某某等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
该案中,牵引车司机具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超限速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等过错。
死者具有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超限速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使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等过错。
可见即使存在某镇政府委托第三人在事故路段进行交通劝导的违法行为,只要民事双方能够依法驾驶,完全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因此,综合全案证据,民事双方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案镇政府负次要责任。 该院判决:
一、确认某镇政府委托某物业公司进行交通劝导的行为违法。
二、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黎某某等人支付9万元。
三、驳回黎某某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黎某某等人和某镇政府均不服,提出上诉。
交通劝导点设置不合理 诱发事故行政机关应承担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涉案镇政府并非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其交通劝导点不符合交通标志设置规范,给在该车道上正常行驶的交通参与者的人身安全造成一定安全隐患,对于诱发本案事故存在一定过错。
随后,二审法院从分清是非、实质解纷角度出发,耐心开展双方协调化解工作,最终促成黎某某等人与该镇政府达成调解协议,在该镇政府支付黎某某等人12万元后,双方均自愿撤回上诉,黎某某等人亦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交通劝导行为应当依法、规范、有序开展,交通劝导设施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劝导行为成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行政机关因不当实施交通劝导行为诱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主动发送《判前调解建议函》 府院良性互动促成双方和解
本案交通劝导行为即发生于广州市、区、镇街三级联动开展“交通秩序大整治行动”的大背景下,当地镇政府聘请了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上路提供交通劝导服务,但因交通劝导点设置不合理诱发涉案交通伤亡事故。
经了解,原告陈某某、黎某某均系已届退休年龄的农村老人,二人原育有一子一女,其女已于早年过世,现独子又因本案交通事故身亡,失去至亲和家庭最大经济支柱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打击。 广铁中院以“如我在诉”意识践行“人民至上”司法理念,主动向涉案镇政府发送《判前调解建议函》并抄送区司法局,同时还建议该镇负责人二审出庭应诉。
该镇副镇长了解到黎某某等人的实际困难后,当场表态愿意履行法院判决,尽力争取协商调解,赢得了黎某某等人的理解和信任,最终通过府院良性互动促成双方和解,取得了双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该案对于引导行政机关依法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安全实施诸如交通劝导等行政指导行为,避免“好心办坏事”,有力监督促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为民政府建设方面具有一定的宣传和警示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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